为推动我国大数据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落实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总体部署,2017年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发布了《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规划中明确指出:数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是21世纪的“钻石矿”。抢抓机遇,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对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优化民生公共服务、促进经济转型和创新发展有重大意义。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政策,促进大数据产业的良好发展,由泰迪杯数据挖掘挑战赛组织委员会、众多高校与企业共同发起成立“中国高校大数据教育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联盟针对全国高校开展有关大数据技术、数据科学及智能科学相关的课程开发、共享等相关活动,促进联盟成员师生大数据相关教学活动,实现高校大数据产业“产”、“学”、“研”、“创”的全面发展,切实推进高校师生大数据领域科研创新、成果转化、技术应用的能力。
中国高校大数据教育创新联盟是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而依照本联盟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公益性的社会组织。联盟将本着“共建共享”、“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开展活动,紧密围绕“推进高校间合作交流、实现联盟高校教学资源共享、提升大数据科研创新水平、促进大数据产业生态体系发展”四大职责,共同开展大数据创新研究、大数据竞赛及大数据课程在线学习活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全称为“中国高校大数据教育创新联盟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本联盟是针对全国高校开展有关大数据技术、数据科学及智能科学相关的课程开发、共享等相关活动,促进联盟成员师生大数据相关教学活动,实现高校大数据产业“产”、“学”、“研”、“创”的全面发展,切实推进高校师生大数据领域科研创新、成果转化、技术应用的能力的一个公益性社会组织。联盟是由全国从事数学、统计、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科研、教育、开发、生产、管理、应用和服务的单位自愿结成,具有全国性和非营利性,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积极响应党的号召,贯彻落实《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家大数据战略政策。以服务联盟高校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深入开展与大数据相关的科研和实践活动。本联盟致力于推动大数据领域教育、科研、应用和产业的发展,助力高校大数据科研和教学,推进会员高校之间的全面合作。同时,为高校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合作搭建良好的平台,充分发挥联盟的桥梁纽带作用。构建形成政产学研用多方高度融合、协调发展的大数据生态体系,为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贡献力量。本联盟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联盟的发起单位为: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华南师范大学、国防科技大学、兰州交通大学、陕西科技大学、西安理工大学、三峡大学、河南大学、广州大学、甘肃农业大学、人民邮电出版社、广州智能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科融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泰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夏起航国际信息技术研究院等。联盟办公室设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开泰大道36号1栋212。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联盟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愿意为国家大数据教育资源共建共享这一公共事业出力的企事业单位或学校。
第七条 申请者提出书面申请,经联盟的理事会办公会议审核,即可成为联盟正式成员,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权利与义务
(一)参与本联盟组织的活动。
(二)对本联盟的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有自愿加入本联盟及退出权。
(四)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五)遵守本联盟章程,努力完成联盟交付的工作。
(六)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
第九条 会员单位收费标准:会员理事单位每年须缴纳壹仟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须缴纳贰仟元;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每年须缴纳伍仟元。遵照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的规则,每五年为一届。
第十条 本联盟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或自愿退出者,经理事会办公会议通过并备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参加联盟的高校各推荐1名代表组成“中国高校大数据教育创新联盟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指导及协调联盟的重大事宜,组织制定规章、标准、规范等。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1名、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0名,理事会成员若干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开泰大道36号1栋212,加盟高校各推荐1名本校老师担任秘书。秘书处是联盟的执行和协调机构,负责落实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处理联盟日常工作,保证联盟行动计划的有效实施。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4名。秘书长由联盟理事会聘任。所有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并报请理事会通过。
第十二条 参加联盟的成员单位负责推荐教师教育专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成立全国高等学校大数据教育资源共建共享联盟专家指导委员会,为理事会提供决策咨询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联盟第一届领导机构由联盟发起单位协商产生(任期五年);在每届联盟领导机构任职到期时,召开联盟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四章 主要职能
第十五条 联盟的主要职能为:
(一)联合会员单位开展大数据方面的教学和科研。
(二)联合会员单位共建大数据教育平台,实现大数据资源在不同高校之间的共享。
(三)促进高校和企业之间的对接,国内外资源的对接。
(四)定期组织开展大数据培训,为社会培养一批高质量、实用性的大数据工程技术人才。
(五)组织开展大数据方面的交流活动。通过广泛深入的线上线下交流活动,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合作。
(六)为会员单位培养大数据专业的师资培训,提高高校整体教学水平。
第五章 协作内容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
探索同层次联盟成员的校际联合人才培养机制,发挥各自的师资、课程和资源优势,在联盟内部实施相同和相近专业乃至专业大类联合培养;开展同层次联盟成员的跨校双学位人才培养计划;联合组织学生教育实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种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活动。培养的人才可以推荐到我们的会员单位,实现高质量就业。
第十七条 科学研究
鼓励联盟成员实现相关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等优势科研平台在联盟内部逐步开放;鼓励联盟成员以其优势科研领域为支撑,联合共建大数据创新孵化研究中心;鼓励联盟成员联合申报和承担国家大数据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研究项目;鼓励和支持联盟成员间院系和教师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技术创新联合攻关;鼓励联合举办各类高端学术论坛及系列讲座,努力提升高校大数据教育水平,形成健康的学术氛围。
第十八条 学科建设
探索大数据专业学科建设机制,鼓励联盟成员优势互补,合作共建大数据专业学科,推动优势特色学科做大做强,形成联盟学校的学科品牌;鼓励联盟成员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建设研究中心等,促进大数据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九条 大数据专业、课程标准和优秀教材建设
积极响应国家对培养大数据人才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充分挖掘各高校教育的优势和特色,建设一批具有明显示范效应和带动作用的大数据专业建设点,大力培养具有统计分析、计算机技术、经济管理等多学科知识的跨界复合型人才,分类制定大数据专业标准和课程标准,着力打造一批大数据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
第二十条 教学资源中心和自主学习平台建设
建成功能齐备、设施先进的高校大数据优质资源共享平台、教学支持系统和网络课程资源、网络辅助课程资源和优质自主学习平台。联盟单位可以申请用大数据导师库的导师作为学校的大数据方面的导师。
第二十一条 示范基地建设
协助教育相关部门启动全国大数据人才培养和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构建高校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实习基地互助共赢的协作机制,重点在全国范围内遴选若干所大学,利用远程网络技术和在线资源共享平台推进大数据相关人才的培养机制,把“产”“学”“研”“用”高度融合起来,建成一批在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示范基地。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向联盟成员单位收取的会费;
(二)国(境)内外团体、企业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联盟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联盟成立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联盟成立之日起生效。